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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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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前身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办学地点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学校坚持以新时代公安工作新需求、新发展为牵引,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立德树人、服务实战的办学理念,坚持现代化教学、实战化训练、信息化主导、国际化引领的办学思路,面向全国公安机关和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培养移民管理、特种警务行动与战术、公安政治工作、警务数据技术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努力打造新型警务人才培养和新质警力生成基地、公安创新能力建设高端平台、国际执法合作交流主阵地、安全领域重大战略问题国家级智库。同时,面向社会培养消防、网络空间安全、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服务。

第五条我校学科覆盖工学、法学、军事学三个学科门类,目前拥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军队指挥学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警务、资源与环境(原工程硕士,下同)、法律3个专业学位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军队指挥学是河北省重点学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内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我校常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军队指挥学,以及警务、资源与环境。

招生专业详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条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为准。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风险的特殊性,公安学和公安技术一级学科下各研究方向(以下简称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25%。

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为282人,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112人、全日制专业学位120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50人,供考生参考。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须符合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2.男生身高162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60厘米及以上。

3.男生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9至27.9之间(含本数),女生体重指数在17.2至27.9之间(含本数)。

4.单侧裸眼视力均在4.5及以上。

5.色觉:无色盲、色弱。

6.嗅觉:不迟钝。

7.听力: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8.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唇裂、对眼、斜眼、斜颈、鸡胸、驼背、腋臭、重度平跖足、重度静脉曲张、膝内翻、膝外翻、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9.本人及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五)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之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六)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7周岁(199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定向就业的考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第十一条报考公安专业的非定向就业考生,除符合第十条所列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要求,须参加公安专业招生考察并合格。

(二)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要求,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身高、视力等还应符合下列要求,须参加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并合格。

1.身高:男生170厘米及以上。

2.视力:单侧裸眼视力均在4.6及以上。

第十二条报考公安专业的定向就业考生,以及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专业的考生,除符合第十条所列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为在职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干部(限报警务专业学位专业消防管理方向)。

(二)由工作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报考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

(三)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专业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型,且本科毕业满2年(截至2020年8月31日)。

第六章 报 名

第十三条考生应当按照《管理规定》《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要求进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的公告要求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确定和公布。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考试。

第七章 初试与复试

第十七条初试按照《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初试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初试科目、考试范围、参考书目等详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课考试大纲》。

第十八条我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研究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九条复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对报考公安专业复试考生进行考察。考察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等,制定复试录取办法,提前在我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外语测试,以及体检、体能测试、心理测试等。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前,我校对考生的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一条复试时,我校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对报考公安专业的复试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同时,我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对其他复试考生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我校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要求,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开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章 录 取

第二十三条我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等,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四条定向就业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工作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录取后,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档案须转入我校,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档案不转入我校。

第二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九章 学制、学习方式、收费标准与奖助办法

第二十七条学校学术学位专业和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专业招收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学位专业学制3年、资源与环境专业学制2年,学习方式均为全脱产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校警务专业学位专业招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制3年,采取学校和警务实战部门合作培养模式,1-3学期集中授课8-10周,其余时间在学校或实践基地开展课程实践、专业实践,并撰写学位论文。

第二十九条我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参考学费收费标准如下: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为8000元/学年,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为8000元/学年,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2年)为12000元/学年。

我校研究生的住宿费参考收费标准为500元/学年。

第三十条我校建有完善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通过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等多种方式,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具体资助标准如下: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0元;学业奖学金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三十一条我校对所有硕士研究生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三十三条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专业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在毕业时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三十四条非公安专业非定向就业研究生自主就业,主要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以及创业等形式实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我校研究生的学习地点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

第三十六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接受有关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或开展辅导培训,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316)2067165、2068233,电子信箱:jcdxjw@sina.com。

第三十七条我校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065000。

(二)咨询电话:(0316)2068260。

(三)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cppuyzb@163.com。

(四)学校网址:http://www.wjxy.edu.cn。

(五)学校微信公众账号: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