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面向社会选调选聘市属医院总会计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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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加强北京市属医院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党委研究决定,面向社会选调选聘市属医院总会计师。
一、职位
北京市属医院总会计师10名(在市属医院统筹使用)。
二、报名条件
市属医院总会计师人选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政治立场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四个自信”“两个维护”。
(二)事业心责任感强。认真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热爱医疗卫生工作,坚持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办医方向,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原则,勤勉尽责,敢于担当,团结同志,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甘于奉献。
(三)熟悉财经法律法规、现代管理知识,精通会计、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类、审计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且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医疗卫生行业工作经历的优先;应现任副处级以上职务或担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即2016年10月以前任职),或已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两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身心健康。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京外户籍人员须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录纪律行为的人员。
4.正在服役军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5.其他不适合应聘的情形。
三、工作职责
总会计师按照市属医院领导班子副职进行配备。负责所在医院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参与战略管理、价值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工作方式及程序
(一)发布公告。本次选调选聘工作公告在以下平台发布: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jw.beijing.gov.cn/);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官网(http://www.bjah.gov.cn/);京城健康守护者微信公众号等媒介。
(二)个人自荐。个人可根据职位条件自荐报名,填写《个人报名表》(附后),连同本人近五年工作情况介绍、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扫描件、有效身份证扫描件、厅局级以上奖励证书扫描件,通过电子邮箱发zuzhichu@bjah.gov.cn。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
(三)单位同意推荐。经初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求人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四)组织商调。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经过资格审核,根据个人自荐、单位推荐情况,研究提出意向性人选,采取发函协商、走访面谈、个别沟通等方式,与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对接联系,审核人选干部档案、征求廉洁自律意见、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如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笔试面试。
(五)推荐考察。在组织商调的基础上,对于属于提拔任职的意向性人选,赴人选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对于属于平职调任的意向性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综合表现情况。
(六)体格检查。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招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主动放弃。
(七)决定任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情况,按照依事择人、人岗相适,统筹考虑、比选择优,成熟一名、使用一名的原则,研究提出人选及职位安排意见,与推荐单位和干部本人沟通后,履行干部任职程序。入选的北京市属医院现职工作人员,交流使用。
五、其他事项
(一)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五年。首次聘任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协议。
(二)总会计师薪酬按照市属医院领导人员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未录用的报名人员,将统一纳入市医院管理中心人才库,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考虑、择优选聘。
其他未尽事项由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10-83970837、83970840
来源:http://www.beijing.gov.cn/gongkai/rsxx/sydwzp/t16030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