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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全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全国“职业院校服务全民终身学习项目”实验校、教育部“1+X”证书制度首批试点院校、教育部“ICT行业创新基地”首批合作院校、湖北省“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A档立项建设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湖北省高校党建工作试点院校、湖北省便捷招录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定点院校。学校植根司法行政行业,立足“警”字专业,不断优化布局调整,现有7个专业群,28个专业,其中国家骨干专业1个,省级特色专业4个,司法类国家控制专业(警察专业)7个。为推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武汉警官职业学院非编专任教师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人数
招聘对象应符合应聘岗位条件和要求,本次招聘武汉警官职业学院非事业编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8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3.具有良好的品行,愿意履行本单位工作人员义务,遵守本单位工作纪律,热爱教育事业;
4.具有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正常履行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或技能条件和工作能力;
6.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条件
1.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
2.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9年8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讲师职称者年龄可放宽至40岁以下(1984年8月1日以后出生)。
3.专业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政治学类、哲学类等相关专业。
4.有思政课教学经历或有教学竞赛获奖经历者优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2.因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原工作(聘用)单位不同意报考的;
5.现役军人;
6.在校学生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库并处于记录期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
三、工作职责与内容
1.遵守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规范和马克思主义学院有关教学、管理规定。
2.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本次招聘的专任教师须承担不少于一年的辅导员工作,遵守学院辅导员的相关管理规定。
3.承担学院安排的各类思政课程的教学工作,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并完成课程实践教学任务。
4.完成专业相关科研、教研及课程建设方面的任务。
5.参加政治学习、科研教研会议以及教研室活动等。
6.参与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参与社会实践等人才培养工作。
7.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聘期与相关待遇
聘期3年,考核合格可续聘。待遇按学校有关聘用人员规定执行,具体面议,含五险一金。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与方式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17点止,资格审查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2.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填写《武汉警官职业学院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1),连同资格审查所需材料一并发送至邮箱:626034850@qq.com(邮件标题注明:2024年应聘非编专任教师+本人姓名+毕业院校)。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所需材料。报名表、本人简历、有效身份证、各学习阶段毕业证和学位证、职称证、获奖证书及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上述材料扫描或拍照后按报名方式所列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
2.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应聘者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联系人:张老师,电话:18571571849。
六、考核方式
1.由学校组织考核组,采取自我介绍、试讲、答问、操作等环节进行考核面试。
2.试讲内容由学院根据岗位需求设置,试讲时间15分钟。面试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3.若同一招聘岗位出现面试成绩相同的情况时,由学校组织加试,加试成绩高者排名在前。加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体检、考察
(一)体检
1.按招聘岗位计划数面试成绩前8名,依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2.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在指定的湖北省三甲医院进行检查,费用由考生自理。
3.体检结果以体检机构出具的正式体检结论为准,学校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学校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负担复检费用。
4.应聘者须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应按医嘱暂缓可能对胎儿健康有影响的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待体检结论合格后,再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二)考察
1.主要对考生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2.考生自愿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
3.因考生自愿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取消拟聘人选资格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从报考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八、聘用
(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且计入聘期,实行岗位管理,执行学校校聘人员薪酬待遇相关规定。
(二)被聘人员自接到通知20日内无正当理由没有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单位可根据需要按总成绩排名递补人员,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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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whpa.cn/documents/7867.html